一、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远程教育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核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第22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的审批。”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第七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负责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批和管理”;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四、申请条件

  1、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2、申请者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管理制度等;

  4、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5、具有专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6、具备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  资力量等;

  7、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核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省教育厅远程教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远程教育处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材料5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

  3、审查。严格按照开办远程学历教育网校的标准和原则,认真审核申报学校的资质条件。

  4、考察。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网校和网站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程序严谨,做到廉洁自律。考察结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5、审核。综合审查和考察意见,承办人报远程教育处处长审阅,并经处务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报批准人审批,或由厅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报教育部备案。实行政务公开,将审核结果在黑龙江教育信息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hlje.net)。

  6、注册登记: 审核通过,注册登记。

  7、办理许可时限:从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申报须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介绍:开办教育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教育网校的类别、网校设置地点、辅导站设置地点(如果设置)、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3、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校的,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并提供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4、基本条件证明:学校获得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资格文件。

  5、申办机构概况。

  6、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
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7、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监督检查

  远程教育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核流程图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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